第51章 宣判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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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默面向法庭,语调平缓客观:“我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邀请,参与本案现场复勘及案情分析工作。主要发现有三点。”

    “第一,在现场复勘302宿舍饮水机时,我注意到底座与地面接缝处易残留微量物质,建议技术队对此前忽略的缝隙进行重点取样。”

    “后经检测,该处缝隙提取物中检出与保温杯内残留液相同的N-二甲基亚硝胺成分。这证实了投毒地点确为该饮水机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,在审阅被告人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时,我发现其记载的大鼠给药剂量,经计算远超该毒物对实验动物的半数致死量。”

    “就此,我咨询了省医科大学毒理学专家刘教授。刘教授明确表示,按该剂量注射,大鼠不可能存活至48小时并呈现记录中所描述的‘标准’肝脏病变。”

    “该实验记录存在根本性逻辑错误,系伪造可能性极大。这一破绽为突破被告人心理防线提供了关键切入点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,通过排查被告人张远案发前的行踪,侦查员发现其于9月9日有购买注射器、玻璃瓶及旧保温杯的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这些物品非常适合用于分装、储存及投放液体毒物,尤其是旧保温杯,不起眼且能一定程度密封减缓挥发,与其后续投毒行为形成了连贯的证据支撑。”

    张远的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时起身:“陈默先生,你刚才提到实验记录剂量问题。是否存在一种可能,即被告人仅仅是记录失误,而非故意伪造?毕竟学术实验中出现笔误并非罕见。”

    “反对。”公诉人道,“该问题属于主观推测,且鉴定人已说明咨询过专家意见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:“反对有效。证人仅需就客观发现作答。”

    陈默补充道:“实验记录不仅涉及剂量,还包括对动物状态的描述。根据专业常识,超大剂量下动物不可能呈现记录中的状态。这并非单一笔误可以解释。”

    辩护律师再次提问:“监控录像显示我的当事人在饮水机旁停留,但时间很短。是否可能只是偶然停留,并非进行投毒?”

    “单独看这段录像,存在这种可能性。”

    陈默承认,但随即话锋一转,“但当其与被告人购买工具、私藏毒物、实验记录造假、室友证言、物证检验结果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时,这种偶然性的概率就变得极低。”

    “刑事侦查讲究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闭合性,而非孤立看待某一环节。”

    辩护律师试图再问,审判长提醒:“辩护人,询问应围绕证人证言本身,勿做过度延伸。”

    质证环节结束。陈默的证言逻辑清晰,分析专业,有效巩固了公诉方指控的基础。

    法庭辩论阶段。

    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,其核心观点与之前赵律师准备的辩护策略一致:张远系初犯、偶犯,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,悔罪态度明显,且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。”

    “提交了张远在校期间获得的奖项证书、导师及同学关于其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、以及张家筹措的医疗费预付款凭证。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上述从轻减轻情节,对张远从宽处罚。

    公诉人则对此进行了反驳:“被告人张远作为医学研究生,明知N-二甲基亚硝胺的极高毒性,仍出于嫉妒动机,有计划、有预谋地多次向同学投毒,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。”

    “主观恶性极深,犯罪手段隐蔽残忍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虽因被害人送医及时而未造成死亡后果,但已致其重伤,造成永久性健康损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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