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5章 法槌震庭惩腐蠹,正义昭彰护民生(2 / 6)
庭审首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,公诉人、全国监察局公诉处主任李明站起身,他手里的案卷厚达三十余册,每一页都贴着红色的“民生损害证据”标签。李明的声音沉缓却有力,逐一宣读指控罪名,每一条都对应着明确的法律条文与铁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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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首先,指控被告人周富贵犯贪污贿赂罪、故意杀人罪(主犯)、滥用职权罪。经查,均平二十六年至均平二十八年,周富贵利用千叶县县长职务便利,主动勾结茶叶贩子团伙,以‘统一收购、规范市场’为名,垄断全县茶叶收购渠道,强制茶农以每斤三明币的价格售茶,再以每斤十明币的价格转卖至外地,从中牟取暴利。期间,周富贵先后八次收受该团伙贿赂,共计二百三十万明币,具体明细如下:均平二十六年三月,收受二十万明币,为团伙办理‘茶叶运输特许证’,使其逃避县税局检查,一年偷逃税款达五十万明币;均平二十六年十月,收受三十万明币,压下茶农李建国关于‘团伙成员打断其右腿’的举报,导致李建国医疗费自付三万明币,家庭无收入来源,妻子被迫赴县城打零工,孩子辍学半年;均平二十七年五月,收受五十万明币,指使县发改委以‘资金不足’为由,驳回‘乡村道路硬化工程前期申请’,致使工程延误一年,茶农运输茶叶需多绕二十公里山路,每年额外支出运输费共计八十万明币;均平二十八年三月,收受五十万明币,策划暗杀陈峰议事长,明确提出‘陈峰不死,道路硬化工程必开工,咱的垄断就完了’,并指使吴天联络林茂、赵虎执行暗杀计划。
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三百八十二条: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(五十万明币以上),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造成重大民生损害的,处死刑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二十九条:‘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主犯,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’;第一百二十三条:‘故意杀人罪,情节恶劣的,处死刑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。周富贵的行为同时构成三罪,且为主犯,情节极端恶劣,应数罪并罚。”
李明话音刚落,法警便将证据逐一呈上:第一份是周富贵的银行流水,泛黄的纸页上,每笔转账记录都用红笔圈出,均来自茶叶团伙的关联账户,最新一笔五十万明币的转账时间为均平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,备注为“茶叶补贴”,实则为暗杀计划的经费;第二份是李建国的病历与伤情鉴定报告,显示其右腿为“粉碎性骨折”,构成轻伤二级,县警司的立案卷宗上,赵虎的审批意见为“无犯罪事实,不予立案”,但卷宗内附有三名目击证人的证言;第三份是千叶县茶农协会提交的《茶叶压价损失统计表》,显示均平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,全县茶农因压价共损失一千二百万明币,其中三十户茶农因无力支付茶棚修缮费,茶棚在雨季倒塌,茶叶全部霉变;最让旁听席哗然的是,法警播放了周富贵与茶叶团伙头目王三的通话录音,录音中周富贵说:“陈峰要是敢推进修路,就找机会做了他,钱不是问题,只要能保住垄断,再多花点也值”。
周富贵的辩护人站起来,声音有些发虚:“审判长,被告人周富贵虽收受财物,但部分款项用于县内公务开支,且在被捕后,其家属已代为退缴五十万明币赃款,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处罚。”李明立刻反驳,手里的证据夹“啪”地放在桌上:“所谓‘公务开支’,经核查,实为周富贵宴请茶叶团伙的费用,共计十八万明币,报销时伪造了‘民生工程调研餐费’的名目,有县财政局的报销凭证和餐厅的消费记录为证;至于退赃,是在联合行动组冻结其账户、查封房产后,由家属被动退缴,并非主动交代赃款去向,且退缴金额仅为受贿总额的二十二分之一,远未弥补茶农损失,不符合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六十七条‘主动退赃且弥补损失可从轻处罚’的法定条件。”
人民陪审员刘阿姨举起手,胸前的“人民陪审员”徽章在灯光下闪着光:“公诉人,我想问问,周富贵的贪污行为,除了经济损失,还对茶农的生活造成了哪些不可逆的影响?比如家庭破裂、孩子辍学这类情况。”李明立刻调出案卷,翻到标记“民生损害”的那一页:“有。千叶县山茶村村民王秀英,均平二十七年因茶叶压价,家庭年收入从四万明币降至一万二明币,无力支付孙子的学费,导致孩子辍学半年,后经乡监督协会帮助才复学;还有茶农张建军,因反抗压价,被团伙成员恐吓,不敢再种茶,全家迁至县城打工,至今未归。这些案例都有当事人的证言、学籍证明、租房合同佐证。”刘阿姨点点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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