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5章 法槌震庭惩腐蠹,正义昭彰护民生(4 / 6)
八年,收受周富贵三十万明币,压下茶农举报二十余起,包括茶叶压价、工程腐败等,对监督协会的调查以‘证据不足’为由驳回,导致民生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。其中,均平二十七年十月,乡监督协会提交‘茶叶团伙垄断调查报告’,孙亮将报告压下,未上报市都察院,还篡改报告结论,将‘垄断属实’改为‘市场正常竞争’;此外,孙亮还利用职务便利,为茶叶团伙的成员在‘优秀商户’评选中提供便利,使其获得政府补贴五万明币。
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三百八十二条:‘受贿数额巨大(十万明币以上),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三百九十七条:‘滥用职权导致民生问题延误的,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’。孙亮的行为构成两罪,应数罪并罚。”
证据包括孙亮的受贿记录(银行流水显示三十万明币分三次转入其账户)、被压案的举报材料(二十余份举报信,均有孙亮的签字“不予立案”)、篡改的监督报告原件(上面有明显的涂改痕迹)。孙亮全程低着头,认罪态度较好,说“我知道错了,不该拿百姓的信任换钱,不该压下茶农的举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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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明随后指控被告人郑华犯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:“被告人郑华身为千叶县人民监督协会副会长,均平二十八年二月收受周富贵二十万明币,阻止乡监督协会调查茶叶团伙垄断问题,甚至威胁乡监督协会会长‘再查就停你的职’;此外,郑华还篡改监督协会的月度报告,将‘茶叶垄断投诉量上升’改为‘投诉量下降’,误导上级决策。
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三百八十二条:‘受贿数额巨大,处终身监禁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三百九十七条:‘监督人员滥用职权,阻碍监督工作的,处终身监禁’。郑华的行为构成两罪,应数罪并罚。”
法警呈上郑华与周富贵的通话录音,内容涉及“压下调查”“好处费”等;还有郑华篡改的监督报告,原件上的“上升”二字被划掉,改为“下降”,旁边有郑华的签名。郑华哭着说“我对不起监督协会的信任,对不起茶农,我愿意退缴所有赃款,请求从轻处罚”,但李明反驳:“你的行为导致监督失效,茶农多受了三个月的压价之苦,损失达一百万明币,退赃无法弥补这些损失。”
最后,李明指控被告人林茂犯故意杀人罪(未遂)、受贿罪:“被告人林茂身为千叶县监察局内纪司主事,均平二十八年四月受周富贵、吴天指使,携带赵虎提供的手枪,在千叶县议事会周边埋伏,意图暗杀陈峰议事长,因明军巡逻队及时发现而未遂;此外,林茂还收受吴天五万圣明币,作为暗杀的报酬。
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一百二十三条:‘故意杀人未遂,情节恶劣的,处死刑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三百八十二条:‘受贿数额较大(五万明币以上),与故意犯罪并罚的,处死刑’。林茂的行为构成两罪,应数罪并罚。”
关键证据包括:林茂的供述录像(承认受指使暗杀陈峰)、手绘的议事会楼层分布图(标注陈峰办公室位置和出行时间)、枪支指纹鉴定(确认林茂的指纹)、林茂账户的五万明币转账记录(来自吴天的关联账户)。林茂的辩护人请求从轻,称“林茂是初犯,且未造成实际伤害”,但李明反驳:“林茂身为监察人员,知法犯法,意图杀害推进民生工程的官员,主观恶性大,且收受贿赂执行暗杀,情节恶劣,不应从轻。”
法庭调查持续到中午十二点,下午一点半进入法庭辩论阶段。控辩双方围绕“是否构成从轻情节”“主观恶性大小”展开激烈辩论——周富贵的辩护人坚持“有退赃意愿”,李明则拿出茶农的损失清单:“退缴五十万明币,仅能弥补一户茶农三年的损失,而周富贵造成的总损失达一千二百万明币,退赃无意义”;吴天的辩护人说“吴天是从犯,应从轻”,李明反驳:“吴天是暗杀计划的联络人,若没有他传递信息,暗杀可能无法实施,作用关键,不应从轻”;赵虎、孙亮、郑华、林茂的辩护人也纷纷以“认罪态度好”“初犯”为由请求从轻,但公诉人都以“情节恶劣、损失无法弥补”驳回。
百姓陪审员全程参与辩论,不时向控辩双方提问:巴特尔问赵虎的辩护人:“赵虎身为警司,本应护民,却帮着坏人害民,这种背叛职责的行为,是否应从重处罚?”辩护人无言以对;皮埃尔问周富贵的辩护人:“法兰西加盟省的法律规定,若官员损害民生利益,即使认罪,也应从重,大明的法律是否有类似精神?”辩护人回答:“大明法律更注重‘悔罪表现’,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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