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9章 统一律典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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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今日对刘晔的判决过程,却触动了刘辩,让他意识到了一个长期被朝廷所忽视的严重问题。

大汉的律法体系,实在是太混乱了。

刘辩眸中光芒闪烁,眼中流露出几分复杂的意味,忽然抬起头,目光扫过殿中众臣,最终停在郭图身上,低声道:“公则,新法修撰工作,暂且停下来吧。”

话音方落,刘清不发一言地默默退出了云台阁返回后宫,而郭图却是浑身一震,猛地抬起头看向天子,以为是自己听岔了,却见天子的目光也沉沉地落在他的身上。

改奴仆“卖身制”为“雇佣制”的新法,已由廷尉府、司隶校尉府、朝中精通律法的官员以及各地修习《大杜律》、《小杜律》等各家律法的士人,呕心沥血编撰了近三个月!

各地的宣传工作也已铺开,如今天子竟要叫停此事

见郭图眼中满是困惑与不解,刘辩只是微微摇了摇头,沉声问道:“公则,盗窃660钱以上官粮,依律当如何判决”

郭图略作思索,虽不解其意,但还是答道:“回国家,《二年律令盗律》有云:盗赃值过660钱,黥为城旦舂。”

刘辩紧接着追问道:“那若是盗窃驿传为邮卒准备的官粮呢”

郭图闻言,瞳孔骤然一缩,脸上瞬间掠过一丝明悟,声音低沉下来,缓缓答道:“《九章律厩律》有云:值过500钱则弃市。”

问题的症结,也就在这里!

大汉近四百载,实际上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,其基本法律框架由多部“律”共同构成。

核心是汉初丞相萧何主持制定的《九章律》,此后不断有新的律法作为补充和细化,譬如叔孙通的《傍章》、高后的《二年律令》、孝武皇帝的《沈命法》、《左官律》、《酎金律》、张汤的《越宫律》、赵禹的《朝律》等等。

但这些律法并非取代和废除前法,这使得律法进行了不断的迭加和并存,导致了针对同一类罪行,使用不同的律法裁决结果相左。

譬如“盗窃官物”这一罪行在《盗律》与《厩律》中的处罚就不一致,《盗律》按财物价值量刑,是为一般法,而《厩律》按财物性质量刑,是为特别法。

然而在司法判决时,并无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”的明确原则,官吏可依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偏好,选择性地引用律条和“决事比”,最终导致了大量的“同罪异罚”现象。

大汉历经近四百年,各种律、令、科、比之间,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重复、矛盾或定义模糊之处,卷帙浩繁,相互龃龉,使得官吏难以准确掌握和运用律法,执法混乱不堪,致使冤假错案丛生。

郭图逐渐明白了天子的心意,眼中的困惑瞬间被一种灼热的光芒取代,呼吸也变得有些急促,激动地看向天子,声音也带着一丝颤抖,道:“国家是欲臣行故司空陈昭公(陈宠)之事乎”

孝和皇帝永元六年,他的五世祖郭躬于廷尉任上病逝,接任廷尉一职的是后来的司空陈宠。

郭躬在世之时曾与陈宠议论,认为彼时大汉律法繁多庞杂且多有重复或冲突,筹谋许久但未及上疏便溘然长逝,继任的陈宠后上疏孝和皇帝,言“犯罪应者610条,耐罪(剃除鬓须)1698条,赎罪以下2681条”,合计律法共4989条。

这还不包括用于判例指导的八万余条死刑、耐罪和赎罪的“决事比”!

在得到孝和皇帝支持后,陈宠开始对律法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、校对和清理。

然而,历代帝王未录入成文法的诏令并未计入清理范围,譬如世祖光武帝保护奴仆的诏书,加之彼时连续数年天灾频仍,又遭到权倾朝野的大将军窦宪的打压,以及陈宠本人维护世家豪强的立场,使得删减整理的工作不过是虎头蛇尾,甚至可以说是极其失败。

最终的成果仅仅是粗略地将律法条文总数压缩至3000条,其中以劳役为判决结果的赎罪条款2602条,被删减的多是死刑和耐罪条款,并将大量死罪改为赎罪条款,且“决事比”依旧余留了死刑13472条,耐罪11000余条,以及赎罪3000余条。

而“赎罪”顾名思义,允许通过缴纳财物来抵罪。

这实质上是在为世家豪门提供规避严厉刑罚的合法途径,富者可通过贿赂官吏,在判刑时援引特定的“决事比”案例,将重罪轻判甚至免罪。

正如今日判决刘晔一案的方式,以至于民间百姓讥讽“律令如丝,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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